1. 元旦 1 天;
2. 五一劳动节 3 天;
3. 国庆节 3 天;
4. 春节 3 天;
5. 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
6.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者,视路途远近而定 5-7 天;
第三条 事假
1. 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 5 时前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有
效,一次不得超过 3 天;
2. 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2 天,超时为旷工,特殊情况按公司制度处理;
3. 事后请假者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情,经公司领导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 凡请事假当月累计 4 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出 4 小时至 8 小时以内
按一天计扣;
第四条 病假
1. 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第二天申请,经领导批准后,转交人事
部登记;
2. 请病假一天者免附医生证明;一天以上须持当日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
(私人医院无效);
3. 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出 24 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生诊
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情给于特别病假,但以 1 个月为限;住院者视情况
处理;
4. 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出一天以上按事假 4 项处理);
5. 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请假批准权限
1、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向公司领导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