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
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
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
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
建设。1991 年 6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
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
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
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
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
委会 1994 年 7 月制定的劳动法和 2005 年 4 月制定的公务员
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
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
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