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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合同履行

 

中,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部门所属管理部门应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

 

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八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的部门。公司财务人员、技术管

理人员、法务人员、审计人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

 

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各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订相关的合同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或流程,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定期检查、监督。

(二)组织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资信审查、招标、谈判、文本确立、签约 。

 

 

(三)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签章,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工作。

 

(四)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用章。

(五)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维护,负责合同发放、

 

借阅工作。

 

(六)对合同签约、履行和存在问题进行报表分析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七)协助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

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

 

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二)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四)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五)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1、对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进行审查; 

2

 

、对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对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4

 

、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