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甲方根据效益情况建立职工工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幅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

年至少协商一次。甲方经济效益增长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为百分之四
点五至百分之十,甲方在发生经济效益下降或出现经营亏损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
确定职工薪资的平均下调,并报人保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为企业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

险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按照不低

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

职工因私人事务所请事假,事假时间不计发工资。

病假、产假、年假、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的工资基数为企业基本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

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
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
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月至少休息四天。

  

第十六条 加班约定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

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

(二)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

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

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八条 试用期
职工的试用期为 至 个月,根据岗位、职工的技术水平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

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

 

第 2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