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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 2 年。若企业放任拒签

合同,并满 1 年,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0  

续签劳动合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法律后果不同

作为用工主体与员工签订合同有三种情形: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经营权,取得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过总公司授权后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

同;3)无经营权,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可接受总公司委托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主体仍为总公司。对于集团性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用工主体,来防范

企业用工风险或达到劳动关系管理的其他目的。

建议:

1、以分支机构为用人单位,防范总公司承担存续劳动关系义务的风险。

虽然分公司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源来自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分公司不能

承担给付义务时,由总公司承担。但在劳动关系处理时,总公司只承担货币性给付的义务,对于劳

动关系的存续,总公司则无此义务。

2、以分支机构为用人单位,方便招用员工抑或可减少成本支出。

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招用的员工大多是所在地的本地员工,若与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便于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

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当选择与分

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义务履行主体与履行地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当分支机构的劳动标准低于总

公司所在地时,企业的用工成本会减少。

4.0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企业用工期应避免一刀切

建议:

1、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以 3 年期限为基准确定合同期限

结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和试用期期限而定。3 年合同,其试用期为学 3-6 个月,足以进行

全面的考核;另外,3 年往往是员工在一个企业的工作与成长期。

2、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及员工自身条件确定合同的具体期限

3 年期限只是签订合同同时考虑的基准期限,实务操作中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综合多方面

的因素来确定具体期限。应当考虑的因素:1)公司临时设立的岗位或因阶段性工作任务较重而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