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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按照实践

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

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离职之时档案关系的转移时间

以及具体办理程序。

  最后,工作交接以及奖惩制度的结合。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损失或者有的劳动者直接就 消

失 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

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

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①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②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

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 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

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员工不来上班了或者提交辞职手续了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

中明确规定了员工离职应该办理手续。即使员工在提交了辞职手续之后或者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

之下直接就不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将书

面形式送达给劳动者。难以寻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之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

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也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

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用人单位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

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离职之时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下落不明的,公司可以采取

提存的方式。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

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的或失踪、死亡(消灭)且继承人不清的或无行为能力且法定代

理人不清的,债务人都可以进行提存公证。用人单位在无法将补偿金支付给员工的情况下符合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