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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以预先告知形式,让

员工返家休息或裁员:

1. 生产任务不足;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3. 因业务改组、转产或搬迁厂房等决策异动时;
4.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停工一个月时间以上时;
5. 其他不可预知原因等。

 第五条员工辞职程序:

1.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 3 日提交书面申请,

试用期满辞职须提前 30 天前提交书面申请。

2. 办理有关手续。
3. 办理工作交接。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时给予解聘;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触犯国家法律或政府机关法令,被拘 留、通缉、

劳教、判刑等刑事责任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的;

  5. 患有精神病、高危性疾病或其他危害他人正常

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病患者;

6.   连 续 旷 工 3 天 以 上 或 全 年 累 计 旷 工 十 五 天

(含)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7. 故意伤人或打架斗殴至需住院治疗的;

  8. 偷盗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9. 其他经裁定须强制离职者。

第七条无过失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

能胜任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辞职: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签的和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合同终止。

2. 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单方提

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为合同解除。
   第九条 离职的员工在提出辞呈后至批准离岗时限

内须继续到岗上班,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违者视同旷工处理。
   第十条 解聘员工,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

移交、借款返纳及还清借用物件、用品,清退保管
使用的工具、计量器具、文件资料等手续。否则,

不予办理工资结算。拒绝移交,造成公司经济或声
誉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自动离职者,其所余工资、津贴、奖

金视为自愿用于抵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 十 二 条 员工未提前 30 个工作日要求离岗,工

资必须到期才予结算且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相应

赔偿企业缺岗损失及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自动离职员工的应发工资额,单位不

得掺入总额中分配,必须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工资额

任何个人不得冒领。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出勤,进出厂门必须打卡记

录并由所在部门负责逐日填写考勤,不得多日或月

终一次填写;考勤表不得擅自涂改,填写错误采用
红线法更正。不得伪造出勤记录(含虚报或瞒报出

勤工时)。

  

第十五条 员工必须执行公司规定上下班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或提早下班的员工都要事先办理

好请假手续,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厂请假的,应

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所在部门领导联系并获得批准,
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对于每月自觉遵守考勤制度的正式录用员工及管理人
员,有权享受全勤奖励 200 元(不含承包者招收的员

工、后勤月薪人员),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当月

迟到次数超过三次将取消当月全勤奖励,详细情况请
参照公司后补《考勤管理制度》;因个人造成打卡无

效的由个人提供《签卡单》书面合理解释,由部门主
管批示意见,并及时上交行政人事部补办考勤,但每

人每月签卡不得超过三次(公司卡钟原因除外),如
超过三次的当缺勤处理,取消当月全勤奖励。迟到

(早退)不到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三
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 十 七 条   上班时间内,非因公事不得私自离

岗外出,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须办理准假手

续,违反者,视作旷工;值班离岗按早退论处。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均须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

请假单,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并经部门经理批

准签字才生效。

1. 事假:

(1)事假超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2. 病假(非工伤或职业病):

(2)必须凭公司指定的医院证明,向主管请准,

全年以三十天(含)为限;

(3

)若证实需一个月以上长期疗养者,按 无过

失性辞退 办理。

3 .婚假:

(1)员工结婚假期为 3 天,晚婚 15 天(男 25 周

岁,女 23 周岁,含法定 3 天)。

(2)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经部门领导批准

后以事假处理。

4.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假期 3 天。

(2)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经请准以事假处

理。

5. 产假:

女员工产假期为 90 天(期间节、假日不剔除),

超期视同自动解除合同。

6. 工伤假:

(1)员工因公受伤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经治疗

医院医生证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核准方为有
效;其疗休天数为工伤假期。

(2)工伤假期满,须回原工作单位报到上班,

逾期三天以上当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九条  以上所有请假,若经查获属虚伪不实

状况者,扣除其假期工资或补贴,情节严重者解除

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

超过三小时(含)以上的,以半日计;超过五小时

(含)以上的,以一日计。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门卫或在生产(工作)场

所时,必须佩戴工作证。否则不准进生产/工作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不准将食物带进厂区,

非特殊原因不得在厂区进食食物。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打嗑睡、睡觉者,视同

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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