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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专注

服务专业

式,如直接采购或参与拍卖采购,则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
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作为不同法律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政府采购是作为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
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
问题,属于政府内部的事务;而招投标是指业主率先提出建设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
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
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具体表现在: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
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
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
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
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
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

“ ”“ ”

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 采 管 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

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 三公 原则和避
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
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
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
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
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
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工作职能不同

  《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

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 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

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

定: 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

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 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
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