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专业人才 上一览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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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
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
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
在发生变化后 2 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
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
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
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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