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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  

 

件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 、准

 

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 要

 

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  

 

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四)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

 

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

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

 

位。

 

 

第八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 )及

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