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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

     2.3.1

      

、员工辞职

                                                 

1、员工辞职,应于辞职前至少 1 个月向其主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陈述合理事

由,并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做好辞职谈话工作,对表现良好的员工,可探讨改

善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报公司领导。

        2、辞职员工必须填写辞职移交表,做好交接工作,一般交接期为 3 天,如交接事情

太多,公司可适当延长交接期。

       3、总经办审查劳动合同,培训记录等,部门负责人审验工作交接完整性,因审查

不严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离职手续办好后,财务结算相应工资,扣除员工欠款罚金,员工对公司未交接

手续物品的赔偿金,原承诺培训职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等。总经办负责转出其他人

事、党团、保险等关系。

     2.3.2、员工开除

       1、对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损失,或犯错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触犯刑律

的员工,公司有权开除并发文公布。

    2、员工被开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应发的工资、奖金原则上

先排除有关罚款和赔偿金额以及其它应扣款项后,再将余额发放。

    2.3.3、员工停职

      因事(假)停职的,停发一切薪金。

  2.4、人事档案管理

          2.4.1、总经办做好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除公司领导及总经办人事相关人

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

      2.4.2、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聘登记表》、

《入职保证书》、

《转正申请

  

表》、《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离职登记表》及奖惩等。

2.5、劳动合同管理

     2.5.1、劳动合同期限依照员工岗位确定,生产工人与一般管理人员可为 1—2

年,技术人员及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可为 3—5 年。

         2.5.2、所有合同、相关协议统一由总经办保管,并各自存放于员工档案内。总经办

人事劳资专员应提前一个月做好合同到期员工的合同续签工作。

  2.6、员工调动管理

2.6.1、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特长和工作需要调动工作,调动前各部门及个人可

以向公司陈述意见,但一经决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