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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
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
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十六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

” “

表 和 员工登记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
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 年。
    

  

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
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 15 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

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
(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

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

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

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

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

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

提取、发放。
    

  

第二十八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

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