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
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
人事部进行招聘。
“
第十六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
” “
”
表 和 员工登记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
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 1 年。
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
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 15 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
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
(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十九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
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
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
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
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
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
提取、发放。
第二十八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
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