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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
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
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
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
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
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 1%股权乙方须付甲
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 50%。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