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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

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

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

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

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

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

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

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

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

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

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

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

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

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

      

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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