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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

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
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

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办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确定
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监理招标条件,确定监理招
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办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五)监理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核后确定合格投标
人。
    (六)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
更的,应经招投标办批准

后,在投标截止日 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 ,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

人提出,招标单位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审核后发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
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

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

书写成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兰墨水。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
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