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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五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四)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

  (五)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业能力证书;

  外地监理企业应先办理进鲁、进枣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合同文本填写规范、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