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价格确定和业务管理。同时,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通过对
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研究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确保经营
的稳定。
三、监督的方式
监督可以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
(一)外部监督
监督的外部模式即通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行业公会(协会)的监督,也包括委托外部的审
计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有的保险公司还委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的优点是能够保证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形成压力。同时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良好
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二)内部监督
监督的内部模式则是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期
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业务部门是进行汽车保险业务的经
营和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部门,有时甚至是承受经营成果的部门。所以,业务部门对
于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专业性较强,具有责任和利益的双重压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监督
“
”
“
”
和管理可能存在 护短 和维护 小团体利益 的现象。通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于汽车保险业务进行监
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从经营成果、成本结构等宏观方面了解
和控制经营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年终、专项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对汽车保险经营的一个局部进
行深入的审计,从而了解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个性和共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四、赔案的周期
(一)赔案周期及其法律规定
赔案周期,即保险事故案件处理的周期,原则上是指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
支付赔款的期间。
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又可以分为事故的外部处理期间和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期间。
(1)外部处理期间,是指一个作为保险事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周期,或者说是有关部门对于一
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间。
(2)内部处理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理算和处理的周
期,这个周期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24
“
条的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限为 10
“
天。但是,从字面上理解这个 10
”
“
天 的起点是 达
”
成协议 之后,所以,时限计算的起点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时点。在对于时限的
认定问题上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保险人方面,有的被保险人片面理解时限的规定,甚至
“
”
认为时限的起点是出险的时刻;二是保险公司方面,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经办人员用 达成协议
“
”
作为推诿的 挡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