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三)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七条 市政工程勘察、设施、测试单位和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

文件、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测试质量负责,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文件、竣工工

 

程、出厂(场)产品、测试结果,均应有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对市政工程(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负责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证,评定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

 

故。建设单位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理。

    

   

 

第九条 市政分站对检查质量结论和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负责。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施工质量监督

  (一)在市政工程(含招标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
施工单位)必须带开工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人
员名单以及监理细则等有关技术资料各壹份,以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关于质量保
证措施的资料,到市政分站办理手续,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银行不予

 

拨付工程款。市政分站确定的监督员应在开工前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工程施工中,市政分站的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做好受监工程(产品)的巡检

 

和随机抽样工作。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审定使用功能、安全性的重要部位。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
按国家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政分站核定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的,由市政分站发给《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未经核验的市政

 

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半成品、成品及测试质量监督

  (一)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属生产厂、场,下同),
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产品出厂(场)必须出具合

 

格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场)。
  (二)生产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单位,应接受市政分站的监督检查。未经市

 

政分站检查认可的产品,不得用于市政工程。
  (三)承担市政工程工、半成品、成品测试的单位,应事先取得市政分站认可,其出

 

具的证明或测试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