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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质量监督、验收、结算以及监督小组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在市政工程建设造价上,凡市政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项目总投资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按本意见实施监督。

 

  三、监督的程序与方法
  (一)按照市政工程项目程序渐进的原则,凡没有完成监督的前程序,不能进行后
程序的操作。监督小组应对监督的内容提出审核或监督意见,业主单位对监督小组提出的

 

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在未作出回复之前,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的操作。
  (二)监督小组在国家

法律

 

 法规

 

 

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按照简捷、科学、廉

洁、高效的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式和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市政工程建设全过

 

程实施有效监督,其一般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如下:
  1

 

、听取业主单位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总体情况;

  2、审查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有关资料、工程预算资料、施工方案等。
  3

 

、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会议及相关活动;

  4

 

、参加施工队伍资格预审会和招标开标会;

  5

 

、参加大宗工程建设原材料的政府采购活动;

  6

 

、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

 

、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8

 

、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审核工程结算;

  9

 

、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10、受理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

 

违纪问题。
  (三)监督领导小组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重点是加强以下几个环节的监督 :
 
  1、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

  2

 

、对建设项目所需大宗原材料的政府采购的监督;

  3

 

、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

  4

 

、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算与结算的监督。

 

  四、监督的责任与追究
  1、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监督
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的矛盾和在质量监督中
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须服从监督领导小组的协调意见,及时按要求处理。发现有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应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监督领

 

导小组。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各参与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对监督领导小组负责。
  2、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严格招投标管理 ,
工程材料的采购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不能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要求的业主

 

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建议撤换其业主单位领导人或撤换业主单位。
  3、业主必须每月向监督领导小组报送工程进度表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领导小组要
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业主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进行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业主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能拨过头款,不能随意挪用、挤占建设项

 

目资金。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工程有变动,必须经过监督领导小组批准,业主单位不能

 

随意变更工程原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