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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 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 公司 

法 或股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
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
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

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

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

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

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
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

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