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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

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

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

 

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
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

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
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

 

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

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

 

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

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

 

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

 

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

 

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

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

 

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

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
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

 

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