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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须经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
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 ,
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监理企业应在 15 日内向呼
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将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在开始监理前
报告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质量、安全责任书。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进度将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向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