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
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
诉。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
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
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
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
或派出
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
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