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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

  (一)政府投资(含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其建筑面
积 2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 2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 100 万元以上装饰工
程以及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能源、水利、交通建设(包括公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
等)工程的施工。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三)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设、造价 3000 万元以上能
源、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四)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
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主要城市街景、大型建筑群
体的设计;重要的建筑群和小区的规划设计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上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方案竞选的,
应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凡属本规定第

条规定以外的市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

登记审核。是否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实行交易进场许可证制度。凡具备在汕从事建设工程承包资格

的单位,均可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未取得

《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

交易活动。

    

    

第十条

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并准备施工的,应在开工前一
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到市交易中心办理
施工交易登记手续:
  1、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取得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固定
资产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征用、划拨与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并具备适应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资
料;
  4、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二)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的审查、登记手续。
  (三)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登记后,市交易中心凭建设单位提交
的《建设工程施工招(议)标申请表》在信息发布栏上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施工企业可到市交
易中心获取招标信息,选择投标项目,申请投标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