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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

 

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配
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

法律

 

 法规

 

 

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

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
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的,必须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

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

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
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十一条 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

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
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

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

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 ,

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
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进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