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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
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
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每月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
报告工程进度,并抄报建设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
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
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
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
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

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
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
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

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
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代建机构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进行代建,应代建设单位承担办理建设、
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

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交代建机
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我省

制订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
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
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
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法制办
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
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
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
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
用单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