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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评委的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其标准一般为参评者每人每次 100-300 元。大

型工程或特殊项目的评标费标准,由招标人酌情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 500 元。
  

    

 

第七条 评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委的权利:
  1、对投标人所报标函,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实事求是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函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独立的评分或投票;
  3、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规做法和不正当行为;
  4、对评委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辞去评委资格(须以书面方式)。
  (二)评委的义务:
  1、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2、对评标、定标活动的全过程工作内容予以保密;
  3、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4、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5、遵守评标、定标工作纪律。

    

   

第八条 评委实行任期制,一年为一个任期,每人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评委参加评标,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 评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经济、技术两大类建立评委库,按照土建(包括装饰、

机电设备安装、桩基)、市政、园林绿化、监理、勘察设计、环卫、环保、人防、水利、堤防等专业
类别分别建立子库。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部门

的监督下产生。随机选定的评委成员数应不少于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
二,招标人推选的具备评委资格条件的评委成员应不大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

    

   

第十二条 抽取评委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填写 评委抽选登记表 。

表中应注明所需评委人数及专业类别,并对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正当的回避要求。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