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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缺陷;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基础设
施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已办理交接手
续的,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
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管。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移交
接管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三)工程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名称等;
  (四)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五)质量监理单位名称以及质量验收结果报告;
  (六)工程质量保修期承诺书;
  (七)建设单位提供接管单位的工程全套资料清单;
  (八)移交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属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接管单位应当纳
入正常维护和管理范围,需增加维护管理费用的,如当年无法落实,可在下一年度城市
维护资金安排计划中给予增补。
  属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向管理部门移交管理的,在办理接
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第十二条 确需提前交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
临时接管协议,明确接管工程的具体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建设单位负责未完善配套设
施工程建设,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后的设施维护管理,属于施工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OO 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