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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心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地震加速度值
0.20g)来设防,进行抗震设计。各县市区要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的抗震设防烈
度以及各自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来进行抗震设防。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
新结构体系,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
城乡规划区内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3 层(含 3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抗震设计备案审
查;3 层以下居住房屋应当采用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
消防站等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应在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一度设防。
第十二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已经被国家纳入标准、规范
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我市要在建设工程中及时推广使用。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
范围。
第十三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破坏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
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建筑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
会展中心、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消防站等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
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玻璃、石材、金属等建筑幕墙,要与体结构有可靠连接。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
性外饰面材料。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 ,
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60 米以上高层建筑、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 4 公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以及占
地 2 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工矿企业和各类开发区,都必须按照国
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阶段
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市地震部门进行审核。对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审核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对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
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设计时,凡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的,
应通知地震部门参与。地震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建设单位应向地震部
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场地 1:1000 地形图;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组织的技术审定意见。
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在施工图综合技术审查后,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建设单位应
向抗震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抗震设计文件审查申报表;
(二)规划定点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