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
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
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 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
展业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
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关联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
(六)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
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
(七)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
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
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
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
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