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工程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质量定
期分析、工程验收签证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发公司要
善于处理好事前控制和事后检验的关系;处理好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关系;处理好定
期集中检查与平时跟踪检查相结合的关系。
第九条 开发公司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
有权责成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停止支付施工进度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所造成的 经
济
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条 开发公司要把住材料进场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场。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
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都要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书。开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
要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签字认定。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达到国家
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及产品包装、标记等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负
责。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由施工企业的质检
部门验收,并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开发公司应对施工企业采购的产品实行质量监督,对
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已造成经济
损失的,由施工企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
量的监督,做到以监促管,监管结合,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建设
项目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关联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对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目标管理,做到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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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抓好关键部位的施工工作,推行 样板间 、样板套 和 楝号负责人 制度;认真把好现
场代表选用关,组织施工竞赛等活动,千方百计使工程质量上水平,多创优质工程。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要把好内业资料审核验证关,确保施工资料的连续和完整,并妥
善地保管好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六条 对施工项目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的,应由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及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工程
质量监督部门颂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房屋方能交付使用或出售;凡未按国家有关规
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验收合格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其不合格的房
屋和设施必须由施工企业返修到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