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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
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
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
满足施工要求;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
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
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
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
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
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
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
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法律

 

 法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十二条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和县
(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
实行招标、投标。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
续。
第十四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