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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
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建设、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
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 
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
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
量、移交时间等内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
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中的有关条款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
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档案,并对工程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
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
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
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城市管线档案的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
工作结束后 3 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新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依据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档案应在竣
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
  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 3 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