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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三天内核发。
第十七条外资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由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质量;电梯、消防、
高压容器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其余生产工艺设备、装饰工程可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市属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发放 施工许可证 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区审批

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发放 施工许可证 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单位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允许先开工后补办手
续。
第六章环保管理
第二十条在规划许可的开发区内,凡属中小型、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提
供完整后三天内批复。大型或污染严重的项目,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十天内组织专
家论证并予以批复,对于污染不严重并符合开发区总量控制内的大型项目,可先填报环
境影响报告表并在
三天内予以批复,然后按批复要求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成片开发工业区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开发区内实行总量控制,减少污染不
严重的单个建设项目重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对于需要单独进行环评的项目,可根据排
污情况及四邻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尽量采取单项评价,节约开支和缩短时间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外资建设项目提早介入,超前服务,讲明要求,少走弯路。抓住关键环节,

减少审批程序。在投资者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 三同时 保证之后,环保部门可不参
加设计审批。
非工业性项目建成后,市环保局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进行验收。

工业性项目建成前一个月,办理 三同时 预验收和申办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 三同

时 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验收。达不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的,视其造成污
染后果,依法监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外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图(略)。
199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