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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根据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监督重点是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单位进行初验,并将初验单和工程技

术资料报送质监站,质监站收到工程竣工申报资料后十日内对该工程进行核验。

    

 

第八条 质监站要定期对构配件产品进行抽查。建筑构配件产品出厂,应有市质监站统

一核发的产品合格证。
  严禁在施工现场加工定型预制混凝土圆孔板和大型屋面板,确需在现场预制的,须
报经质监站批准。

    

 

第九条 质临站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对建设单位

的建设程序和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影响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

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经质监站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建
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竣工工程,经市质监站一次核验达到优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

达不到合格标准,施工单位必须返修至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合格的工程不得
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质监站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必须进行质量等级认定。

第三章 监督范围及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的监督范围是:

  (一)建筑面积总计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市综合开发项目;
  (五)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
  (六)建筑试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