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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或者分别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
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项目承建资格的法人参加投标。

  业主发包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不
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

建筑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建筑工程之一的必须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 50 万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建筑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

米以上的,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业主资金证明;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确定施工企业的证明材料;
  (六)质量监督手续;
  (七)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
  (八)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
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