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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
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监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
府部门信息公共资源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
定。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
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县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
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
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
施。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
(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