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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
制度,检查和指导。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
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
案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
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项
目计划工期的进度,及时对已经完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
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
理,建立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项
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面职责。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设
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当设立专门条款,对重点建设项
目档案的移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
与罚则。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
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级重
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委托验收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出
具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档案验收组的成员分别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及项目
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组成。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成员
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
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四章 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1996 年 7 月 5 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