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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号令《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

 

1994年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制定。

    关

法规

    

    

   

第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

 

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由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托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省计经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
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

 

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
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 经济专

 

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
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

 

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