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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计委负责牵头组织财政、监察、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对县乡国债公路建设
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国债资金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对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国债资金主要是用于路面工程,不得用于路基工程。
第十三条 县(市、区)计委要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财政部门根据工
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国债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资金。
四、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每条县乡国债公路都要组建项目法人,确定法人代表,负责国债公路的建设。
省道由市公路局作为项目法人,原省养县乡道和市养县乡道由各县(市、区)确定项目法
人。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有建筑三级以上资质和相应的道路施工资信。
路面施工监理分别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统一委派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监理培训的专
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在下达施工图(代初设)批文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必须按照省计委审批的公路等级、路面结构、线路走向、改造
里程,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线路走向,缩短里
程,更不允许擅自变动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每条县乡国债公路建设都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
体系。市交通局代表市政府对工程质量履行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工程
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乡国债公路在路基工程完成后,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公路局和县
(市、区)计委、财政局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对路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
方可进行路面工程建设。检查要形成路基工程质量报告,参加检查人员签字以示负责。财
政部门根据路基工程质量报告,拨付国债资金。
五、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国债公路项目由市计委组织验收。县乡国债公路建成后,由项目法人申请市交
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检验,组织撰写竣工报告,汇编整理工程资料,提出工程决
算。由市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市计委组织市交通、公路、财政等有关部门最后统一验
收。省计委若有另外规定,按省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工作优秀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国债项
目。
第二十二条 县乡国债公路工程档案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统一管理。
六、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县乡国债公路管理、建设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单位、材料供
应商,在县乡国债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立即整改,对负有
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该乡(镇)的国债公路项目,调减所在县(市、区)国债公
路项目。

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或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资金损失浪费的;

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或者不进行招投标,指定项目承建单位的,在招投标活动中

有违反国家、省有

法律

 

 法规

 

 

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