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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

  (三)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定额单价表;

  (五)费用定额;

  (六)劳动定额;

  (七)工期定额;

  (八)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

  (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第六条 市造价主管部门对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本市实际需要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公布实
施。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建设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

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补充项目、定额单价表、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
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结算规定等,由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每月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