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市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
(三)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定额单价表;
(五)费用定额;
(六)劳动定额;
(七)工期定额;
(八)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预算价格;
(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第六条 市造价主管部门对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本市实际需要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公布实
施。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建设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的实
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补充项目、定额单价表、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
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结算规定等,由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每月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