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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法规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取得固定资产
投资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卡;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依法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中、省直在本市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人民币在 3000 万元以上(  

含 3000 万元)的

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人民币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投资总额人民币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
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
审批。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人民币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
(含 2000 平方米)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
发包;
  (二)总投资额人民币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的建设
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发包;
  (三)

 

总投资额人民币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  

、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0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
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工程项
目直接发包,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第 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
件,其程序、格式按《范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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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第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

有关市场价格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