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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

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

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
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
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 应 当 在 《 鄂 州 日 报 》 、 鄂 州 招 标 投 标 网
(www.ezztb.gov.cn)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www.ezhou.gov.cn)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的大中型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中型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