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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职责

基 本 概 念

  1992 年 6 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  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建设部第 18 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 年 8 月,
建设部  、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
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 号),从 1997 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
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
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时间一般安排在 5 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

 

设立考点。
  2010 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 5 月 8 日、9

 

日。

考 试 科 目设 置

  考试设 4

 

个科目,具体是: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建设工程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

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 3 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 铅笔、橡皮、计

 

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

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 2 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
试时间为 3 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 4

 

个小时。

注 册 管 理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建设
部门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
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  

 

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参加全科(4

 

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 3

 

年。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 3 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  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 4 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

 

专)以上毕业;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