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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省代建中心)是人民省政府批准成立

的事业性质的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机构,其人员工资由省财政拨付。省代
建中心要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

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
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
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

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
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
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退出工程代建期间的建设管理,并将
项目所有前期资料移交代建机构。在工程代建期间,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
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法制部门负责

牵头制订。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
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
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
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法制部
门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
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
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
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
用单位的需要。

    

   

第九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

实行公开招标。代建机构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
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