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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养

护监理,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做规定。

1.0.4 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

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

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

1.0.5 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

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

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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