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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
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
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
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
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
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
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
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
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