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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公路工程监理大纲

原则,在工程监理服务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行使监
理工程师的权力,维护国家利益。
    5.2 监理对承包人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监理与承包人是监理
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接受监理的监督和管理。监理方的任何检查、认可和批准都不解
除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5.3 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都执行合同、受合同文件的约束。认可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活动,都
必须按照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6   监理组织和机构
    6.1 本项目的监理由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承担,下设驻地监理
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
    驻地办按专业设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按合同段下设监理组.
    6.2 监理公司同安项目部经理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驻地办日常工作,对各监
理组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
    6.3 对所辖合同段工程的现场全面管理,并对驻地办负责。
    6.4 监理机构框图如下:(图 1)

图 1:监理机构框图

7   工作职责
    7.1 驻地办
    驻地办在监理业务上对业主负责,依据合同文件,对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
进度、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理服务,职责如下:
    7.1.1 全面熟悉和执行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编制各专业《监理细则》,提
出设计图纸中明显的错误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监理规程报业主:
    7.1.2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修改后的总进度计划并报以业主
批准,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
    7.1.3 审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报送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各项计划的落实
对进度缓慢的工程向承包人发出警告,提出修正月度计划或采取其它措施的意见;
    7.1.4 检查承包人进场主要机械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构成及质量,审批承包人的质量
保证体系及自检人员,对性能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进场机械和不称职的技术、自检人员,向承包人
提出撤换意见并报备业主,监督承包人按规定提供保护工程及施工安全设施;
    7.1.5 审查分包人的资质,提出意见并报业主审批;
    7.1.6 审核承包人的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方案、方法、仪器、成果和精度,委托中心试验室按照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复核关键工程、工序的控制测量及施工放样,并把复核和

审核情况上报业主;
    7.1.7 审批各类标准试验、材料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方案和成果,审查路基填筑试验方案和
检测报告并报以业主,委托中心试验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标准试验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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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

试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