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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桩做静载荷试验,但不论工程数量多少,均只做 3

根试验。这些都是与 强条 规定

相冲突的,不能对工程桩进行最直接有效的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程师,遇到这种情况怎

么办?我觉得首先要检查设计文件对试桩的要求与 强条 有无冲突。如设计不够明确,则
在图纸会审时要求设计人员加以明确;如属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对试桩的要求,监理

人员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指出不按设计要求做工程桩静载试验是违反 强

条 的,问题性质是严重的,也是经不起检查的,万一基础出现意外,是可以直接定罪的 。

       三忌:未经设计同意,擅自进行钢筋代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条 5.1.1

条指出: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

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但在实际施工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
品种、级别或规格时,施工单位往往只按等强度原则进行代换,然后经甲方监理口头同意,

或搞一个代换方案经监理文字同意。这都是与 强条 明显违背的,是十分错误的。按 强

条 要求,钢筋代换必须由设计人员在对抗拉强度,抗裂缝能力、耐久性、构造要求等各方
面进行核实后,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四忌:钢筋、水泥不能按进场批次进行复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

” “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强条 7.2.1 条指

出: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
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等的规定 。

       以上两条规定已执行多年,大多数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到。但在下列情况下,

 

也常会出现 违反以上规定的:其一当建设单位对钢材、水泥指定了品牌、厂家,其价格偏
高时,施工方往往采取按规定厂家、品牌少进一点,并取样送检,然后再换其它价格较低
的产品漏检;其二,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节省检测费用,在复检单上随着填大代表批量,
如水泥按 200t 限量填,钢材按 60t 限量填,而实际进场材料与填写批量完全不符,这样
使得某些批次材料鱼目混珠,漏检。
       对此,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监督管理制度。其一,施工方必须实行严格的材
料报验制度,每批钢材、水泥进场时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参加验货;其二,监理人员必
须每天密切关注现场钢材、水泥的进场情况。结构施工阶段,监理应当每天 24 小时现场有
人,应将每天材料进场、复检情况记于每天的监理日志;其三,监理人员一旦发现进场钢
材、水泥漏检,应及时向施工方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如实见证取样复检,并向建设单位报
告,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五忌:对模板支撑的施工质量不足够重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条 4.1.1

条指出: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

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
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

” “

荷载 。 强条 4.1.3

条指出: 模板以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

行 。
       以上两条,在实际施工中,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支撑系统无计算式、无设
计或设计、计算与实际安全不符。支撑设置凭经验,千篇一律,不认真考虑地基土的承载

力及排水情况,条 5.2.1

条指出: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不认真考虑使用塔吊卸

料的动荷载,不考虑层高超高失稳而出现的现浇混凝土垮塌现象时有发生。而周转材料不
足,提前拆模,造成混凝土结构下陷或开裂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
意识到以上 4.1.1 条及 4.1.3

条是 强条 ,很多监理人员也没能把它当作 强条 来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