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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
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
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
  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
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
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
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
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
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l、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
建设各个环节执

法律

§、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
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
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印制的格式文件(附件一、二),一式六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
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

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
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
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